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