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