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