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煽动民族分裂的;

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