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2021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 第十六条 国家与陆地邻国通过谈判缔结划定陆地国界的条约,规定陆地国界的走向和位置。 第十七条 国家与陆地邻国根据划界条约,实地勘定陆地国界并缔结勘界条约。 第十八条 为保持国界线清晰稳定,国家与有关陆地邻国开展陆地国界联合检查,缔结联合检查条约。 第十九条 勘定陆地国界依据的自然地理环境发生无法恢复原状的重大变化时,国家可与陆地邻国协商,重新勘定陆地国界。 第二十条 国家设置界标在实地标示陆地国界。 第二十一条 陆地国界的划定、勘定、联合检查和设置界标等具体工作,由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和有关边境省、自治区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