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除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但是,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