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