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第六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