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六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失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