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下罚款: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录操作情况的;
船舶未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在海事管理机构限期内不予纠正的;
船舶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港口、装卸站的。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录操作情况的;
船舶未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在海事管理机构限期内不予纠正的;
船舶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港口、装卸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