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污染应急计划或者垃圾管理计划未得到落实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