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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方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包括: 第四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第五十条 船舶、设施或者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费用。 第五十一条 船舶被处以罚款或者需承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有关当事方,必须在离港前办妥有关财务担保手续。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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