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隐匿或者毁灭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