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方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包括:

船舶或者设施的名称、呼号或者编号、国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和水文情况;

事故原因或者初步原因判断;

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或者预估数量及污染范围;

已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防污措施及污染控制情况;

援助或者救助要求;

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