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