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