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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八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第九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第十一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二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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