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一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