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邮政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给予行政处分。邮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