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故意损毁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