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六章 损失赔偿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损失赔偿 第三十五条 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政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