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平常邮件的损失;

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