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邮件,由检疫部门负责拣出并进行检疫;未经检疫部门许可,邮政企业不得运递。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