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在车站、机场、港口转运邮件,有关运输单位应当统一安排装卸邮件的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