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保证邮件优先运出,并在运费上予以优惠。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