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79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7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持有逮捕证,并且向被逮捕人宣布。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告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