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79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7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由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