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79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7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有逮捕必要的,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即逮捕。 应当逮捕的人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