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第二十三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第二十四条 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七条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