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五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参战退役军人; 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