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