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六十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 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三) 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四) 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按规定处理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 被引用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