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申诉程序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补税或者退税等有异议时,应当先按照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 第三十七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海关总署收到纳税义务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成决定书交海关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