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五章 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定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