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五章 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进出口关税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