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四节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六十七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六十九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七十条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七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第七十二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第七十三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第七十四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 第七十五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第七十六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第七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