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七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