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