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
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
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