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