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再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