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