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