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