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