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第十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