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