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