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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第九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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