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